图书超期、遗失、毁损赔偿规则
图书馆书刊属于国家财产,读者应妥善保管,不得无故逾期不还、污损、涂抹、撕割、遗失或偷窃。
凡有以上情况者按下列规定处理:
1、图书逾期不还,每天每册均为0.10元。
2、请爱护文献资料,如人为损毁书刊,撕页、剪裁书刊:按原书定价的20%—2倍赔偿;划刻、涂沫、批注书刊:按10%—原价赔偿;电子标签损坏,每个电子标签按5元赔偿。
3、书刊若不慎遗失,读者可自行购买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,或在工作人员认可的前提下以该书刊的较新版本进行赔偿;无法购买的,按遗失书刊每册定价的2—5倍赔偿,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